第十四条

有效

装修垃圾的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城市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参照《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装修垃圾的临时堆放、联系清运等管理工作。

鼓励住宅小区或者单位使用可移动式装修垃圾收集箱。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