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在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