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在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