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取清洁能源改造或者原料替代等方式,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鼓励企业间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的承接利用。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