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