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有效投入运营的巡游车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安装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消防器材、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牌号等监督服务信息;(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三)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