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条有效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运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