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有效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投入车辆的承诺书;(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六)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