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入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企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