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设施设备、设置营运标志,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或者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