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其车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