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设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如厕、车辆清洗和快修、充(换)电等服务。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场、火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进行调度,维持秩序。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