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未经驾驶员同意,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络预约服务和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