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后继续运营的;
(二)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拒绝收取现金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的;
(五)驾驶员因自身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六)网约车驾驶员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