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辆驾驶证;
(二)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
(三)做好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营运设施设备及标识完好、正常使用、车辆内外整洁完好,无异味,不得在车内吸烟;
(四)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合理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理由;
(五)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显示金额或者网络订单金额收费,并出具发票;
(六)不得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
(七)巡游车停止载客时,应当设置显示标志;
(八)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