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驾驶员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职业道德、安全营运等教育活动;
(二)依法购买承运人、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营运车辆保险等相关保险;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或者未办理从业注册的人员驾驶;
(四)不得擅自停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将运营产生的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全量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