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从事运营活动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接受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委托管理,受委托的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办理经营权延续手续时应当提供巡游车经营权证明、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以及车辆保险单据。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需要变更、终止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终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