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六年,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为六年。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条件,决定是否准予延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