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二)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要求;(四)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五)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