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二)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要求;

(四)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五)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