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鼓励经营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