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于违反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