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城市更新单元(片区)策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