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技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依托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维护城市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