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资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