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且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尚有一年以上的可以补选,主任、副主任由村民会议补选,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