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的方式进行。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选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和分会场分别投票。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不能到中心选举会场或者分会场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公布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

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选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投票站的设立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