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投票方式在选举工作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候选人名额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