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发布公告,并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二)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发放参选证,办理委托投票登记事宜;

(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五)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

(六)公布写票方法和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选举工作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作为选举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