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对村民提名推荐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
同一选民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