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县(市、区)、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后,于选举日的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

候选人缺额时,应当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经过资格审查后公告;递补名额不足的,应当就不足名额另行提名并公告。

候选人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