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