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应当分别成立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换届选举的申诉、举报和信访工作;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