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质询案:

(一)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