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