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六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制定专题询问方案,明确专题询问的议题、目的、方式、程序等。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