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在会后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