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在会后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