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不满意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