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