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运用视频会议、线上互动、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机关在接受常务委员会的检查时,应当如实汇报情况,配合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