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检查情况应当书面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