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如实报告举债的规模、结构、用途、管理和偿还计划等情况。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政府债务监督调查研究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