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密切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