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