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