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