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贯彻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情况;(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三)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四)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五)未达到预期进度指标和任务的说明和解释;(六)推动计划完成的对策举措;(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