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