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