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调整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应当重新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