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主任会议调整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应当重新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